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一回中就把读者带到了太虚幻境里,读者大概都知道这对有名的联子:“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再看看上海高院针对南老师著作权案的判决书和判决后纷纷扬扬的议论,山人感到此幅对联实在是对涉案主人公们最好的注解。遗憾的是,因为判决书长达55页,就算是略有法律基础的南粉,正确解读的确很难。山人不得不再去读这个判决书,再对照一下这几天为郭姮妟吹喇叭抬轿子的文章,拿个几点心得,再给师兄、师姐们分享。
先说说南老师有没有亲自签署了《赠与书》和《许可使用证书》。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都没有。郭姮妟拿出一张打印日期为2003年2月27日的打字文书,上面有南老师的签名,声称这是南老师把他生前所有作品著作权赠与给台湾老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了。南家后人称其为伪造,因为老师对重大事宜从来就是亲自撰文,以表重视,也因为南老师曾经留下过事先签名的空白纸张,以便在台湾的工作人员代为办事。一审法院批准做司法鉴定,因缺乏对比材料而仅认可南老师签字为真,打字文字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而且郭姮妟在庭审中又抬出一位陈姓先生作为捐赠书的起草人,其与南师素昧平生,只是由郭姮妟的舅舅李传洪带去看望南师时,南师“嘱其起草”《赠与书》,后又未再相见,且郭姮妟在法庭上自述与其母亲李素美的录音讲话相悖。因而法院根本就不采信其证言。要知道,大陆法院判词的严谨,没有直言,但读者自会知道,郭姮妟在说假话,做假证。
再说说南老师有没有亲自签署《许可使用证明书》。这个说法更是荒唐。因为这份《许可使用证明书》上面的签字根本就是郭姮妟本人的签名。所以不存在南师签署的问题。而且法院判决书中也没有一个字说这份《许可使用证明书》真实、有效。判决书里没有“有效”两个字嘛!
法院的判决书只是认定,郭姮妟根据南老师2001年1月31日《委托书》签署的文件,只要是在委托书授权范围之内的,就可以视作南老师本人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许可使用证明书》是郭姮妟本人自己写的,只不过她是南老师的代理人,凡是超出南老师《委托书》授权范围的,一概无效。这是所谓《许可使用证明书》真实存在的实际效力。所以,单单按照所谓《许可使用证明书》所载文字来解释上海高院判决书的含义,要么是装糊涂,要么是别有用心。
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这个诉讼从一开始,只是针对上海复旦出版社和台湾老古公司在南怀瑾老师去世之前,也就是从2008年12月17日到2012年9月29日为止,大约四年期间的合同和版税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享有著作权版税,或者按照法院的说法,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案子牵涉到的合同,仅仅限于到2012年7月9日台湾老古公司和复旦出版社的许可合同。案子牵涉到的版税,仅限于这个期间争议合同项下产生的版税。法院判决,根据南老师生前的行为判断,南老师知道郭姮妟和上海老古公司收取了复旦大学出版社交付的版税,而且南老师生前也自由支配了这笔版税。所以才说南老师认可了把版税(许可使用费)支付到上海老古公司。法院判决书出来之后,有的人弹冠相庆,也没看看法院明明说了,相关利益方如有不同意见,另案起诉。所以还会有官司要打。南家后人也会继续维权。记住哦,南家后人拿自己的精力和经费,有正义感的老师一些学生共相支持,打回来的权利和财产要按照南老师的遗愿,捐给公众,不是占为己有的哦,有公开声明为证!打官司也是一个修行过程,世事炎凉,魑魅魍魉,这几年看的很清楚了。
搞了半天,明明就是郭姮妟,拿了南老师的委托书,自己把南老师著作权全部签给了自己掌控的台湾老古公司,再拿一个自己掌控的上海老古公司来收钱。法院刚刚否定了郭姮妟自己捐赠给自己的《捐赠书》,她再继续这个帽子戏法,还要玩文字游戏,那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公允良序了?法院有这么愚钝,没有看穿这些吗?
说到此,山人不得不提到法院是如何对待郭姮妟宣称的其是南老师接班人的证据的。我看判决书中列举的,包括一审过程中和二审过程中,郭姮妟出示了大量条子,以证明其与南师有如何亲密的关系,又举出大量文字材料,以证明其为南师认可的“接棒人”,南家子女的律师则反诘称南师生前从来没有承认过自己有真正的学生,何来接棒人呢?不过法院的态度倒是很坚决,不管什么材料,都判定“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想想也对哦,法律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遗产继承是国家宪法保证下的个人权利,如果谁都拿出一篇两篇文字来否认南老师血亲子女的继承权,倒是更大的笑话。为了证明其追随南师学有所成,郭姮妟还声称她十四岁就按照南师指示给学生讲解《楞严经》,后来查证过了,是有这么一回事,不过真相是南师指示她用闽南话读《楞严经》而已。估计是南师应时讲到唐代翻译语言的特色时做的示范吧?
回到郭姮妟在法庭上几次三番拿出南老师六、七十年前写《论语别裁》时候说过的话,大意是老师不主张自己的子女拿他的版权、版税过日子的,拿到法庭去证明老师没有将著作权遗产留给子女的意愿,言外之意是想证明老师是有“赠与”给郭姮妟的意愿,从而证明赠与是存在的。不行,法庭不认。老师如果没有践行过剥夺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上认可的实际行为,不能作为郭姮妟有权获得赠与的事实证据。仔细看看老师讲话的原意,原来是不想让子女“当饭吃”,要自食其力而已。看看这其后几十年,南老师的子女远在天涯海角,统统都是自食其力,不以父名而贵,恭谨谦让,让父亲做他立志要做的大业,这才是南老师教育出来的样子。不过,现在再说也没有意义了,法院的判决,赠与不成立,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子女自然就享受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郭姮妟再想自我涂脂抹粉,恐怕都不行了。
记得中国有位文化名人说过一段话,大意是,如同不美的女人总爱涂脂抹粉一样,不美的文章也都爱堆砌辞藻。殊不知,文章也和人一样,总应该有一种内在的美。也记得还有一位中国的文化名人说过,有草名含羞,人岂能无耻。都自称是追随南师的,南师身后发生的事,包括法律纷争,如此对照一下,老天自有分明。老师生前一直讲,是非、对错都很难说,唯有因果是一定的。
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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